于先生将车辆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从事客运服务,并与公司签订了经营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负责代办车辆审验和保险,费用由于先生承担,如因欠交、相关费用造成车辆不能运营,由于先生承担责任。保险期满后,于先生私自到另外一家保险公司买了车辆相关保险。随后,运输公司将于先生的车辆停运。
于先生与运输公司签订的经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由于于先生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未按约定在车辆保险期满后,向挂靠公司支付办理车辆保险的费用,而是自行为车辆续保,因此,为防止理赔风险,运输公司将车辆停运,该行为并无不妥。于先生要求运输公司赔偿停运期间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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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3日,汤阴县城关镇的刘明将自己的尼桑轿车在汤阴县某保险公司投保,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为该车承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一年。2009年5月7日,该车辆转让给刘亮,并在车管所进行了转让登记,车牌号予以变更。2009年5月15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亮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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