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协议应明示相关责任

 所属分类:  2013-9-14 20:50:52    加入收藏

   杨女士在试驾价值百余万元的进口赛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赛车“报废”。赛车所有者北京丰宝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丰宝驰公司)将杨女士诉至法院,索赔111.8万余元。

   近日,朝阳法院一审认定丰宝驰公司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判决杨女士赔偿车辆损失30万元、鉴定费3000元。

   试驾车撞上房屋门垛

   据了解,2012年2月4日,杨女士来到涉案赛车的专卖店。在出示驾驶证并签订《试驾协议书》后,杨女士决定试驾车辆。

   当天15时40分许,杨女士驾驶专卖店提供的进口原装赛车上了路。当车行驶到朝阳金盏乡金港汽车公园南门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前部与路侧房屋门垛相撞。与此同时,丰宝驰公司陪乘人员李先生与同在一车的另一试驾者田先生受伤。

   丰宝驰公司称,被撞坏的进口车价值128.8万元。杨女士在试驾车辆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将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杨女士赔偿车辆损失及鉴定费用111.8万余元。

   庭审时,杨女士称,自己是受邀参加试驾,原定试驾地点是金港公园内的赛道,但丰宝驰公司要求试驾地点改为社会道路。此外,事发时,车辆稳定系统未正常开启,轮胎磨损严重、不具备上路条件。在试驾过程中,陪驾人员允许其借道超车,在超车过程中,发生事故。

   同时,杨女士不认可丰宝驰公司给出的评估结论,要求重新鉴定申请。

   法院委托价格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鉴定。结论为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108.7万元。

   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时表示,涉案车辆修理费高于车辆自身价值,该车残值为21740元。

   杨女士在试驾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涉案车辆损坏,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虽然鉴定显示涉案车辆轮胎胎面花纹已磨损至磨耗标志,应停止使用,但该结论尚不足以证明系车辆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杨女士应当赔偿涉案车辆损失。

       试驾协议应明示相关责任

   为通过试驾试乘体验吸引潜在消费者,4S店普遍推出新车试驾服务,但因此引发的纠纷却呈上升趋势。而因试驾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试驾人驾驶技术是否成熟、是否适应所试驾的“新”车型以及试驾车辆安全性能及操控等方面。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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