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客运车辆违法的原因和表现
【关键词】吸取教训 强化 客运车辆 安全管理 对策分析
据公安部交管局相关通报显示,7月份,全国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3起,死亡80人,特别是“7.22”信阳特大交通事故一次性造成41人死亡。这几起让人痛心疾首的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除了甘肃天水的“7.15”特大事故有天气等非人为因素外,其它的都是因为高速公路夜间通行秩序管理不强、客运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高速公路护栏防护能力不足等原因造成的。接连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再次给我们公安交管部门敲响了警钟。基层交警部门如何结合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道路交通专项整治“蓝箭行动”及时查处和惩治客运车辆违法行为,确保特大恶性交通事故不再发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件急需解决的重点课题。笔者结合近年来基层工作的实际和特点,对客运车辆违法屡禁不止的原因及治理对策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公路客运车辆违法的原因和表现
1、利益驱动和法制意识淡薄造成违法。现在客运车辆安全危害主要体现在超员、超速违法,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当前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人、财、物大流动,客运市场的服务又相对滞后,特别是客流的不稳定性使现有体制下的客运车辆无法进行适应性运转,客观上为客运车辆超员有了可乘之机;其次,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乘车人由于出行或者回家心切,只看重时间不看重安全,往往从客观上“迎合”了车主或运营企业“多拉快跑”的赚钱心理;另外因为交警部门警力有限,道路线长面广,部分路段有漏管失控现象,加上客车超员违法监督举报制度落实不到位等多方面的因素,少数客运车主打着方便乘客的幌子,唯金钱至上,导致盲目超载、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再加上一些旅客非但不对客车超员说“不”,反而对此来了个“理解万岁”,总认为客车多超几个人没有什么大碍,没上车的总想挤上车,在车上的人对此也不会提出异议,反而对交警纠正超员的拦车检查、分流乘客表示不满,抱怨耽误了自己赶路的时间。这种对超员的不以为然和推波助澜,无疑是潜在的事故隐患。
2、逃避检查和监管的手段五花八门。虽然各级公安交管部门采取了许多措施,不断加大对客运车辆违法现象的整治力度,有效地震慑了违法车主及驾驶人。但实际操作中,客车驾驶人往往挖空心思,想方设法逃避交警部门及交通民警的监管检查,主要表现在:一是雇 “哨兵”,平时在途经路段的当地群众、摩托车驾驶人中雇请“哨兵”,特别是春运等重要节假日期间甚至派出“探路车”,发现交警执勤检查就立即通风报信,先将超员乘客先卸于某地,通过检查区后,再将乘客重新接回车上,使超员车有幸躲过交警检查。二是钻“空隙”,一些客车驾驶人在交警正常上班执勤时还能严格要求,不敢轻易超员,而交警交接班或早晨、中午、傍晚时段,路面警力少,便使劲往车上拉客超员,节假日更是大胆超员无所顾忌。三是搞“迂回”,客车驾驶人天天走同一条公路,对沿途叉道、绕道的路况了如指掌,如遇前方检查,则停止不前甚至不惜多走弯路,迂回前行到达目的地。四是互“通风”,虽然交警上路巡查,有时也采用不定点、不定时的办法,客车车主往往从两个不同地点对向出发的客车,在会车时,采取通过打手势、打手机等方式相互通风报信,将交警执勤检查地点相互打招呼通报,以逃避检查。
3、运输单位源头安全监管不到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大部分运输企业进行了改制,运输车辆多数为个体承包或私人挂靠,运输单位对车主、承包人与驾驶人只收管理费,行政管理和安全监管的职能日益弱化。一些客运单位因为“板子”打不到他们身上,更是对超员行为视而不见。有的运输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也流于形式,不能很好地配合执法部门抓源头、抓教育、抓安全、抓整改,重效益,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加强公路客运车辆管理的对策
1、创新管理机制,社会联合共管。一是政府要主导。客运车辆的管理牵涉到交通、交警、运政、安监和企业等多个部门,任何一个方面管理存在疏漏都有可能造成事故发生。所以客运车辆的管理必须要创新管理机制,营造一个由政府总揽、部门分工负责的社会管理环境。譬如,湖南常德早在2005年,交警支队根据自身工作实践探索构建了一套科学、系统的道路交通事故“五化”防控体系,交通事故防控工作由被动防守转入主动进攻的局面,有效减少和杜绝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五化”防控体系就包括了“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即:由(市、县、乡镇)各级政府总揽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纵横成网的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项涉及公共安全的管理形式。其工作机制就是:“政府牵头总揽,综治协调落实,单位各司其职,基层责任包保,群众广泛参与”。再就是“客运车辆管理户籍化”即:参照人口户籍管理方式,采取“五三”工作模式,对客运车辆实行定向户籍式管理。二是部门要联合。做好客运车辆的管理工作,不是哪一个部门能够独立完成的,而是需要各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共同完成的。对于交警部门来说,要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促客运企业和业主对大、中型客车的运行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凡到期未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客运车辆,坚决禁止其上路行驶;对进出站车辆要进行安全检查,杜绝不合格的车辆出站,杜绝超员车辆上路。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要及时依法查处,并停运整顿。三是群众要参与。群众工作是我党走向胜利的法宝,对于客运车辆的管理,积极发动群众参与同样也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方面通过加大宣传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自觉拒绝乘坐违法车辆。再就是完善客运车辆违法举报制度,畅通违法车辆监督平台。在一些交通要道、收费站点和客运车辆经常停靠的地段,通过积极发展交通安全情报员,由情报员将客车超员违法信息及时通知交警部门,由交警前往查处。同时,对群众举报实行奖励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客车超员违法行为,使客车超员违法行为无处躲藏。
2、强化安全宣传,提高人员素质。一是加强驾驶人安全教育。结合当前开展的“大走访”活动,安排交通民警深入到客运企业开展宣传活动。对辖区客运企业以及途经客运车辆的驾驶人开展摸底排查和登记工作,组织各客运单位对全部客运驾驶人进行集中教育,组织客运企业驾驶人收看警示教育的光盘,为其讲解宣传版图上的典型事故案例,敲响广大客运车辆驾驶员的安全警钟。对交通安全意识不强、经常违章肇事的驾驶人要重点加强教育,防止行车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屡教不改的,要联合交通、运管部门坚决取消客运车辆驾驶资格。
二是要积极开展宣传活动。结合“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积极开展以“遵章出行,平安回家”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发放公开信、播放公益广告等形式,在辖区公路沿线集中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要对整治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的措施、工作方法等进行大力宣传,形成从严整治的氛围,要对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和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曝光,开展警示教育。公路客运站要采取措施,向司乘人员宣传超员、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向广大乘客宣传不坐超员车、不乘带“病”车。通过强化对客运车辆及驾驶人进行全面整顿的宣传,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加强路面管控,实行严管重罚。一是加强场站源头管理。客运车辆场站是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交警部门要会同安监等部门切实加强对公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客车出、回站例检制度、安全学习制度进行督导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对辖区内公路客运场站安排专门警力实施监管,坚持做到隐患车辆、超员车辆不准出站,坚决守住第一关。二是加强路面监管监控。作为基层交警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提出的勤务要求,一方面加大路面一线执勤工作警力,加大路面执勤设卡和巡逻检查的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客车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一方面要根据辖区客运线路及客流的变化及时调整勤务部署,将有限的警力投入到各主要干道或路口,客流较大的县乡路段要加强管理,严密监控;再就是针对广大客运车辆逃避检查的行为,采取更加灵活的勤务模式,在管理工作中既要定点设立检查岗,又要加强机动巡逻,让违法车辆摸不着规律,令其防不胜防。三是违法一律实行重罚。深入开展客运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对所有客运车辆的安全状况、驾驶人的资质和安全驾驶记录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并登记造册;取缔一批存在隐患的客运车辆,清退一批违法记分超过12分的驾驶人。凡查获存在违法行为的客运车辆,交警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处罚并记分。对违法超员、超速等违法车辆,坚决做到处罚到位、记分到位、卸客转运到位。与此同时强制违法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法规的学习,让驾驶人、车主观看血淋淋的事故案例,提高驾驶员和车主的守法意识。做到违法行为不消除不放行,违法行为认识不彻底不放行,从思想上、行为上彻底打消他们的侥幸心理。通过多方面的惩治措施,提高客运车辆违法成本,震慑驾驶人和车主,从而减少和杜绝客运车辆违法现象的发生。
4、严格追究责任,切实保障落实。一是责任实行关联。政府应加快制定和完善道路客运车辆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和相应的责任,确保做到管控纵横成网,制度要对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无缝覆盖。二是注重平时督导。交警部门要加大对交通违法整治效果的督导检查力度,将客运车辆的管理纳入“精细化”日常管理范畴,对基层交警部门、路面一线民警的工作作为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确保客运车辆违法整治工作长期开展、扎实开展。三是严格追责到位。数到底,我们做任何事不缺领导重视、不缺制度、也不缺方法,往往缺的就是落实。我们各级政府一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制定和完善各种管理机制和制度,扎实开展安全大检查、大整治;交警部门要认真屡责,加强民警的责任教育,使民警牢固地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进一步加大客运车辆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贯彻“责任倒查, 责任追究”,强化领导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管理机制,切实保证道路客运车辆交通安全,充分展示新时期公安交警良好形象。
201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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