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乌龙事件:当年交保费保的竟是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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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5 10: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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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惯例是一年一保,假如您现在为车辆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就应该是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在这个期限内,车辆发生事故,可以获得赔偿。您有没有想过,万一保险公司把保险期限搞错怎么办?比如给您推迟一年,把保险期限变成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您肯定觉得不可能——出这种错,岂不是乱套了!说了您别不信,南京高淳一位姚姓车主还真遇到了这事儿,而且在保险期内还偏偏出了事故。
2006年12月25日,姚先生为自己的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12月26日零时起至2007年12月25日二十四时止。2007年8月15日,姚先生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戴某受伤。戴某于2008年7月向法院起诉,将姚先生和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双方共同赔偿他的损失。
保险公司当庭辩称,他们没有理赔义务,因为姚先生的小客车根本就不是在保险期限内出的事故。“出事距离投保时间不到一年,怎么不在保险期限内?”姚先生简直信不过自己的耳朵。然而保险公司拿出保单,上面赫然写着:投保期限为2007年12月26日零时起至2008年12月25日二十四时止。姚某看到保单后顿时傻了眼,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由不得他辩解。法院于是判决姚先生自己赔偿第三人戴某的损失。
姚某很不服气,他回家想了想忽然明白了,肯定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搞错了!于是,他将保险公司告上南京高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他的损失。高淳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保险公司认为,姚先生认为该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弄错了期限,没有事实依据。而且保单上第二项提示明确载明,如果投保人认为保险期限有问题,应当及时提醒保险公司,但事实上,姚先生没有发现问题,也没有及时通知公司。所以即使保险期限弄错了,这也是姚先生自己的错误,该公司不需要赔偿他的损失。姚先生气愤地反驳说,投保后保单一直放在保险公司职员那里,直到事故发生后,他才拿到保单,怎么可能发现上面的错误?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姚先生可以证明,他是在2006年12月25日为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根据交强险一年一保的惯例,显然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失误所致。综合相关证据,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受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据此,高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姚先生保险理赔款58000元。(
2006年12月25日,姚先生为自己的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12月26日零时起至2007年12月25日二十四时止。2007年8月15日,姚先生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戴某受伤。戴某于2008年7月向法院起诉,将姚先生和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双方共同赔偿他的损失。
保险公司当庭辩称,他们没有理赔义务,因为姚先生的小客车根本就不是在保险期限内出的事故。“出事距离投保时间不到一年,怎么不在保险期限内?”姚先生简直信不过自己的耳朵。然而保险公司拿出保单,上面赫然写着:投保期限为2007年12月26日零时起至2008年12月25日二十四时止。姚某看到保单后顿时傻了眼,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由不得他辩解。法院于是判决姚先生自己赔偿第三人戴某的损失。
姚某很不服气,他回家想了想忽然明白了,肯定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搞错了!于是,他将保险公司告上南京高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他的损失。高淳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保险公司认为,姚先生认为该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弄错了期限,没有事实依据。而且保单上第二项提示明确载明,如果投保人认为保险期限有问题,应当及时提醒保险公司,但事实上,姚先生没有发现问题,也没有及时通知公司。所以即使保险期限弄错了,这也是姚先生自己的错误,该公司不需要赔偿他的损失。姚先生气愤地反驳说,投保后保单一直放在保险公司职员那里,直到事故发生后,他才拿到保单,怎么可能发现上面的错误?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姚先生可以证明,他是在2006年12月25日为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根据交强险一年一保的惯例,显然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失误所致。综合相关证据,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受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据此,高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姚先生保险理赔款5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