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车辆并未直接接触,第三者责任险应不应该理赔?
2011年,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等,且约定了三责不计免赔条款,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万元。在保险条款中规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投保后不久,徐某驾车在海阳境内某路段向右转弯准备进入加油站加油时,未能有效避让直行车辆,导致当时驾驶三轮车顺行的姜某在躲避徐某车辆时驶出路外,与加油站南护墙发生了碰撞,车辆侧翻损坏,姜某及乘车人于某、刘某等8人受伤,于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受害人诉至海阳市人民法院,经海阳法院一审、烟台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徐某驾驶机动车在转弯时未避让直行车辆,其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姜某驾驶报废机动车、操作不当、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亦具有过错,双方对本次交通事故应负同等责任;判决除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赔偿范围内赔偿之外,还应由徐某按50%的责任比例向上述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共计13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徐某陆续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10万余元,并向保险公司申请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但令徐某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以双方车辆没有发生直接接触,不能构成保险事故为由拒绝赔偿。徐某索赔无望后,只得向海阳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海阳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能否以事故车辆未发生碰撞来作为不予理赔的理由。从双方保险合同内容来看,并未约定两车未发生碰撞的情况保险人不予理赔,而且徐某已履行了10万余元的赔付义务,超过了保险合同约定的10万元的赔偿限额;况且在上一案件中的生效判决书也已认定事故车辆负同等责任,且按同等责任判决徐某赔偿数额为13万元,该赔偿比例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一致。据以上事实,海阳法院依法判决徐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在发生事故后应依约赔偿徐某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1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对本案的判决结果,承办法官指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它明确界定了赔偿的范围就是车辆在意外事故中造成了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并没有规定赔偿的前提一定要基于车辆发生碰撞,同时,保险合同中也没有将“未列发生碰撞”列为除外责任。因此,只要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了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
机动车辆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基本险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和车辆损失险(车损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 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我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属于广义的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是强制性险种,机动车必须购买才能够上路行驶、年检、上户,且在发生第三者损失需要理赔时,必须先赔付交强险再赔付其它险种。
首先是交强险,这是必须的,其次新车上的有车辆盗抢险、车损险、不计免赔、车上人员安全责任险、划痕险、玻璃险、第三者责任险。 其它就没什么重要的了。
在车险购买齐全后推荐可以选择一份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进行补充,车险都是保车不保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