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被车撞非交通事故 交警定责犯难

 所属分类:  2013-10-26 17:51:08    加入收藏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的伟律师告诉记者,狗在道路上被撞伤,狗的主人应该首先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牵着自家的爱犬等候过马路,狗却不幸丧生于车轮之下,但交警部门无法定责。狗的主人袁女士后将车主告上法庭,并索赔2万余元损失费。 

       今天上午,丰台法院一审认定狗主人和司机都应承担部分责任,判决司机赔偿狗的主人袁女士财产损失费10100元。

案情回放

       去年11月17日21时20分,袁女士牵着爱犬外出准备过马路,恰巧一辆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过来,她连忙向后退了几步,下意识地拽了一下牵狗绳,没想到站在旁边的阿拉斯加雪橇犬躲闪不及,被小轿车撞个正着,倒在了血泊中。

       袁女士向交通队报案。赶到现场的交警见被撞的是狗,一下子犯了难。交警表示无法认定双方事故责任。袁女士最终得到了一份《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面仅写明事发时的情况。半个月后,袁女士走上法庭,要求小轿车司机赔偿2万元购犬费和200元养犬登记费。

       作为被告的司机肖女士也认为自己很无辜。事发时,她正常驾车行驶,忽然发现前方有一辆车的车灯打得很亮,晃得她看不清东西。为了躲避这辆车,她向右打了一下轮,紧接着,她听见“砰”的一声,感觉到车轮碰到什么东西,她忙下车查看,竟发现右前轮底下躺着一只狗。

       随后,她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声称,没有交通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保险公司就没有理赔的依据,无法对此办理理赔。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袁女士依法办理了养犬手续,犬是其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肖女士在躲让对面车辆时,未尽安全驾驶义务,将袁女士牵领的阿拉斯加犬撞死,故应承担部分责任。

       袁女士牵领的阿拉斯加雪橇犬系大型犬,虽办理了养犬登记,但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人不得出户遛犬,袁女士在户外遛犬,违反了养犬的有关规定,故袁女士作为养犬人也有一定过错,应对此次发生的事故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相关说法

狗被车撞非交通事故

       一名交警告诉记者,按照现行的道路交通法规,狗被撞伤不属于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处理起来也就无法可依。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的秦伟律师告诉记者,狗在道路上被撞伤,狗的主人应该首先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若狗的主人牵狗正常在道路上行走,就要考虑到驾驶员是否存在违章行为,然后双方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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