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别克凯越轿车在行驶途中突然起火烧毁 谁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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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7 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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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先生新买的别克凯越轿车在行驶途中突然起火烧毁,车辆经销商赔偿了其全部损失。吕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其损失,理赔遭到拒绝后,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自燃险保险金12万元。11月2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决驳回了原告吕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吕先生诉称,2005年11月25日,原告为其所有的一辆别克凯越牌SGM7161LE型小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等险种,其中自燃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11月25日零时起至2006年11月24日二十四时止。
2006年1月29日18时许,吕先生驾驶投保车辆行驶至110国道顺义天竺路口北500米处,车辆突然起火,原告随即打了火警电话并向被告通报了出险情况,同时进行了扑救。此次事故造成投保车辆全损,经北京市顺义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投保车辆起火的原因是由于该车引擎电线短路所致。事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时,被告却拒绝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自燃险保险金12万元。
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承认原告所述事实,但提出原告已于2006年4月20日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投保车辆的销售公司(北京乾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根据该案达成的调解协议,北京乾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向吕先生赔偿了别克凯越牌SGM7161LE型黑色小轿车一辆。因此,原告的损失已实际得到了补偿,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对被告答辩中所述事实表示认可,但坚持认为根据双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法院认为,在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中,应贯彻损失补偿原则,任何人不得谋求与补偿不相容的利益,包括被保险人不能谋求超过保险项下损失的利益,以及保险人谋求阻碍被保险人获得足额补偿的利益。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是在被保险人遭到损失后,由保险人依约补偿,使之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但禁止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外的利益,这正是禁止不当得利原则在保险制度中的体现。
原告吕先生诉称,2005年11月25日,原告为其所有的一辆别克凯越牌SGM7161LE型小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等险种,其中自燃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11月25日零时起至2006年11月24日二十四时止。
2006年1月29日18时许,吕先生驾驶投保车辆行驶至110国道顺义天竺路口北500米处,车辆突然起火,原告随即打了火警电话并向被告通报了出险情况,同时进行了扑救。此次事故造成投保车辆全损,经北京市顺义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投保车辆起火的原因是由于该车引擎电线短路所致。事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时,被告却拒绝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自燃险保险金12万元。
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承认原告所述事实,但提出原告已于2006年4月20日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投保车辆的销售公司(北京乾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根据该案达成的调解协议,北京乾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向吕先生赔偿了别克凯越牌SGM7161LE型黑色小轿车一辆。因此,原告的损失已实际得到了补偿,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对被告答辩中所述事实表示认可,但坚持认为根据双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法院认为,在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中,应贯彻损失补偿原则,任何人不得谋求与补偿不相容的利益,包括被保险人不能谋求超过保险项下损失的利益,以及保险人谋求阻碍被保险人获得足额补偿的利益。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是在被保险人遭到损失后,由保险人依约补偿,使之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但禁止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外的利益,这正是禁止不当得利原则在保险制度中的体现。
2013年9月21日
无责免赔是车险合同中的一条款 遭法院喊停
无责免赔是车险合同中的一条款。“无责免赔”条款具体指:当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后如果保险车辆一方无事故责任,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导致了无责方索赔无门或事故方主动多承担责任以获得高比例赔偿的现象,引发了舆论的诟病。
最近,保险公司认为天经地义的“无责免赔”条款在宁波遇到了一次挑战。宁波市镇海区法院近日在一起交通事故的申诉案中,判决主张“无责免赔”的保险公司败诉赔付。据报道,索赔的车主金女士在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