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先生新买的别克凯越轿车在行驶途中突然起火烧毁,车辆经销商赔偿了其全部损失。吕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其损失,理赔遭到拒绝后,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自燃险保险金12万元。11月2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决驳回了原告吕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吕先生诉称,2005年11月25日,原告为其所有的一辆别克凯越牌SGM7161LE型小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等险种,其中自燃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11月25日零时起至2006年11月24日二十四时止。 2006年1月29日18时许,吕先生驾驶投保车辆行驶至110国道顺义天竺路口北500米处,车辆突然起火,原告随即打了火警电话并向被告通报了出险情况,同时进行了扑救。此次事故造成投保车辆全损,经北京市顺义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投保车辆起火的原因是由于该车引擎电线短路所致。事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时,被告却拒绝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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