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3月25日,方某驾驶厢式货车在37省道徐丰村地段向左转弯时,与在37省道向义乌方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两车车损及方某受伤。方某经住院治疗20天,共花去医药费8000元,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方某同时花去修车费1800元。市交警大队认定方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刘某车辆的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8月25日,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处理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赔付方某医药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562.60元、残疾赔偿金16530元、误工费1583.50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车辆修理费1800元,合计31676.10元。
法官点评:刘某在本案事故中仅负次要责任,但因其在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致使本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转由其本人自负,这是由交强险的法律性质决定的。
国家为了加强对受害人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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