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单位的车辆撞上行人,单位和司机都有责任,单位即使辞退司机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刘某驾驶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伤者王某将刘某、车辆所有人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赔偿其各项损失144800余元。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58000元,被告刘某和其公司连带赔偿王某33400余元。
法院查明,刘某是被告公司雇佣的驾驶员,2007年11月19日,刘某驾驶公司的车辆与原告王某驾驶的农用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王某及车上的乘车人受伤。公安局交通队认定王某与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公司辞退。后王某将刘某、车辆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44800余元。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为此,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刘某所驾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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