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唐山农行状告保险公司》被披露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笔者随后采访人保唐山分公司副总经理史家洪。他认为,现在,人们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认识有几个误区,应尽快走出这几个误区,才有助于对问题的解决。
首先,一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同,涉及5方面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这就是借款购车人、借款购车人的担保人、帮助借款人申请贷款和贷款保险的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 银行。一旦发生逾期不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第一个要找的人就是借款购车人,当这个人无力归还贷款本息时,第二要找的人就是借款人的担保人,担保人也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时,第三个要找的就是汽车经销商,按责任他应千方百计收回车辆做财产保全。这几步都没走,就走诉讼这一步,向保险公司索赔,把保险公司当成第一担保人,这是一个误区。
其次,银行把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看成是零风险的业务,这在认识上是个误区。众所周知,商业信用担保合同一经签订,这种担保责任是无条件的,是终生不可撤销的;贷款保证保险是有时限的,责任是可撤销的。也就是说保险责任符合条件就生效,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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