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谈保
2008年10月25日下午,黄某驾驶一辆实际车主为王某、挂靠在某运输公司的大客车在某高速公路上。中途应乘客李某的要求,黄某让其下车后驾车离开。随后,向某驾驶的一辆小轿车突遇李某横穿公路,因避让不及撞上李某,致使李某受伤后死亡。公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向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死者李某的亲属将大客车的实际车主王某、运输公司以及承保运输公司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的40%。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是因为死者李某违规横穿公路发生事故,当时大客车已驶离现场,也就是说造成李某死亡的事故并非发生于大客车与李某之间。对大客车而言,李某不符合交强险条例所指的“第三者”的条件。因此,本案大客车虽然是事故车辆,但李某不属于运输公司投保的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因而不应适用交强险条款的规定。法院据此判决由王某、运输公司连带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的40%,保险公司不承担大客车的交强险赔偿责任。
专家评析:太平洋产险律师孙羽豪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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