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对第 76 条的理解、运用引发了极大的争论,由于没有相应配套措施的跟进与出台,受害人在没有超出保险限额 5 万元能否不按责任比例,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经济损失?2005 年 1 月 1 日 17 时左右,通州区一村口,石先生乘坐其子无驾驶证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徐先生驾驶的运营出租车相撞,致使石先生受伤。事故发生后,石先生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事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徐先生、石先生之子各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出租车公司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限额为 5 万元。2005 年 7 月石先生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出租车公司、徐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六万余元。双方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 石 先生才乘坐其子驾驶的摩托 车被徐 先生驾驶的车辆撞伤,且此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其子、 徐 先生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石 先生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四万余元,故按责任比例分担,由出租车 公司及徐 先生对 石 先生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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