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08年12月某日,林某驾驶一辆摩托途经路口时,与迎面驾驶一辆轻型货车的黄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黄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负次要责任。 后经核实,驾驶轻型货车的黄某并没有为本次事故车辆购买交强险。
问题:车主未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交强险,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律师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针对这种情况,应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损失先行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实行无过错赔付责任,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被告应当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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