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巴南区的赵先生在某汽车代理公司为自己的爱车一汽佳宝购买了某财产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汽车盗抢险和不计免赔三项险种。
由于是朋友介绍,赵先生拿到保单后也没仔细核对。2月中旬,赵先生的车发生了剐蹭。经过定损,此次事故赵先生应该得到420元保险赔偿。
赵先生拿着保单、身份证复印件等十几件材料,来到了投保的汽车代理公司。可一直过了40多天,赵先生跑了四五趟,电话打了十几个,这家中介代理公司还是没把赔款交给赵先生。而赵先生仔细看了一下保单,感觉奇怪的是,明明他在顺义投的保,保单上却是盖的宣武的章。再问中介代理机构,谁也不回答赵先生的问题。
更严重的是,这家中介代理机构既不能给赵先生赔款,也不肯把保单交还赵先生。赵先生一直担心,如果这期间车辆再出了问题,能找谁呢?因为他这时连惟一的凭据 —— 保单都没有了!
后来,赵先生托人直接和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直到这时他才知道这家汽车代理公司根本没有向保险公司报赔。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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