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辆必须上第三者责任险。但是,到底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包括哪些,哪些人员和财产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普通消费者的理解是除当事双方以外的人员和财产。然而,在保险理赔的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对于第三者的定义却与消费者的理解并不相同。为此,笔者就该案件中提出的三个问题作如下阐述。一、如何界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种,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对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保险法及新交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将第三者责任险定义为: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在新交法实施前,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自愿保险的范围,即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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