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法》五十五条”问题 基本观点:“补偿原则”包括充分补偿和适当补偿。 在部分损失的情况下,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在全部损失和推定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以“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和“赔偿上限”。 这次“高保低赔”风波中,来自法律界质疑的主要依据是《保险法》的五十五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从法理和保险原则的角度,“五十五条”是对“补偿原则”的体现,而补偿原则的核心内涵包括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一方面要努力实现全面、充分的补偿,体现保险的功能;另一方面要确保做到适当补偿,即仅仅是“填补”损失,被保险人不应因保险赔偿获得额外利益,防止道德风险。 在车险经营过程中,我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看“补偿原则”的适用问题:1)在部分损失的情况下,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一方面是符合了部分损失修复情况下价格构成的一致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是确保被保险人在出险后能够得到全面、充分的补偿。2)在全部损失和推定全部损失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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