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重要功能是分散风险,保险条款作为合同的主要部分,既要体现保险的本质,防范道德风险,也要切实维护好被保险人的利益,适应时代的发展。 退保费问题 (一)保险公司赔偿后客户要求退还其他险种保费 条款约定: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1)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 案例:A将机动车京**向保险公司投保,后该车被盗,保险公司按盗抢险条款赔偿后,A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返还未到期三者险的保险费,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返还三者险保险费。 分析:此案针对的是保险“商业惯例”问题,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体现的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精神,当保险标的全损后,保险公司一般不退还未到期保险费。而客户一旦提出此案问题,却发现法律和保险合同均没有相应规定,而从条款严谨性和逻辑性来说,既然上述条款约定了车损险不退费,法院认为对上述案例中三者险不退还保费条款中也应该有所约定,正是因为没有约定,所以判决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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