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汽车队于2002年向某银行贷款,购买重型自卸车一辆,并约定该汽车队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应先归还贷款。此后,该汽车队向保险公司投保该车辆,保险金额25万元。随后,该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如发生保险事故需支付保险金,如该汽车队未能还清贷款,则该银行有权利在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2003年1月,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当事人张某等撞成重伤,造成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法院判决后,权利人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遂将该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费5万元扣划至法院。银行则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有权得到该笔保险金。 裁决 执行合议庭经审查后认为,银行与保险公司间的协议内容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应当有优先于银行的权利,以该笔保险金支付其人身所受到的损失。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该银行的异议,继续执行张某提出的执行申请。 争议 观点一:银行与车主和保险公司间订有协议,故银行有权得到该笔保险金。 观点二:虽然银行与汽车队和保险公司分别订有协议,但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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