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事故保险金能折抵贷款吗

 所属分类:  2013-6-29 17:30:07    加入收藏
案情

  某汽车队于2002年向某银行贷款,购买重型自卸车一辆,并约定该汽车队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应先归还贷款。此后,该汽车队向保险公司投保该车辆,保险金额25万元。随后,该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如发生保险事故需支付保险金,如该汽车队未能还清贷款,则该银行有权利在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2003年1月,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当事人张某等撞成重伤,造成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法院判决后,权利人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遂将该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费5万元扣划至法院。银行则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有权得到该笔保险金。

  裁决

  执行合议庭经审查后认为,银行与保险公司间的协议内容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应当有优先于银行的权利,以该笔保险金支付其人身所受到的损失。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该银行的异议,继续执行张某提出的执行申请。 争议

  观点一:银行与车主和保险公司间订有协议,故银行有权得到该笔保险金。

  观点二:虽然银行与汽车队和保险公司分别订有协议,但汽车队和保险公司间并没有订有以保险抵贷的协议。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权将汽车队的保险金直接转付给银行。

  观点三:在本案情况下,综合比较银行与事故相对方的价值利益,对事故相对方的保护更为重要。

  评析

  笔者认为,银行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并从法律推理角度分析如下: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张某等有权得到该保险金作为赔偿。而另一方面,银行与车主和保险公司存在协议,其权利所指即为该笔保险金。从形式意义上讲,二者之间存在冲突,此冲突也是本案的焦点所在。法官的责任就是在二者的冲突中作出选择。法官选择的工具就是法律推理。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还要求法官应用一种特殊的法律推理方法——辩证推理。

  法律推理的“理”,就是法律理由,包括法律的正式渊源或非正式渊源。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规则的正确含义及其有效性问题,换言之就是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承担义务、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问题。在本案中,大陆法系法官常用的法律推理方法显然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因为至少从形式上说,张某等和银行都有权利取得保险金,而保险金只有一份。因此,在此所适用的就应是辩证推理,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

  本案中,利益争执源于保险事故的发生。银行用契约的形式在保险事故上设定了利益,张某则从法定方式上主张从保险事故中享有利益。

  从保险这一基本的法律事实来分析,车主投保是为了在事故发生后获得有效的补偿,以维持其正常社会生活的平稳和延续性。在这次“人祸”中,车主的损失首先表现在要承担的第三者责任上,即如果没有第三者责任的存在,车主当然也不会得到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相对于合同债,即归还银行贷款的请求,张某的权利显然是第一性的权利。而贷款则是基于买卖行为而发生的合同之债,银行为了追求其贷款的安全而在保险事故上设定自己的利益,并进而影响了享有侵权之债的张某的利益,显然有“不道德”之嫌。

  其次,从一定意义上讲,以人身和财产受到的损害而产生的债权价值,也就高于只以赢利为目的而设定的合同债,社会对于前者的保护更为重要。

  第三,从权利保护方式上而言,银行收取贷款的方式无疑有更多的选择,如他们可以在贷款之初更为慎重地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更为小心地选择借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等多种形式,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因偶然事故而发生的侵权之债,当事人的选择则只有要求相对人赔偿。

  因此,当两种权利发生碰撞时,社会无疑应当保护事故相对人的权利。故在本案中,银行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2013年2月2日

车险理赔需要注意索赔要及时
    索赔要及时。出险车辆修复后,车主应保存好修车发票,同时提供其他必要的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事故涉及双方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涉及人伤的,还应提供伤者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治疗费发票等必要的单证。...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