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第二款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
国际保险业界在100多年的机动车辆保险历史上,对由于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一直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索赔不成要提起诉讼并立案,然而保险人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作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的标准程序。这是根据保险业务的特点,为了防道德风险,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必须首先获得被保险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文件,同时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和避免对于第三方的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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