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5日,王某驾驶川A小汽车在212国道行驶,与一个无牌照大货车相撞,造成川A小汽车上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无牌照大货车逃离现场,一直查无结果,交警队认定该无牌照大货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川A小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乘客李某、孙某将川A小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 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乘客李某、孙某是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规定的理赔范围,应该驳回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规定:“但如果本车损失确实不能得到对方相当于交强险赔偿,可由本方交强险先行代为赔付。对方无责,保险公司可先行在另一个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全责方的本车车损和车上人员伤亡损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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