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99年9月,某地a厂购得奥迪a6轿车一辆。10月,司机李某在厂长的指示下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投保中,为了方便省事,司机李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栏中都写了自己的名字。2000年5月,该轿车在行驶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严重毁损。
保险公司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被保险车辆的碰撞责任及相关损失都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是,保险公司同时也发现,李某所投保的轿车并非其个人财产,而是a厂的企业财产,也就是说,李某是以个人的名义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投保。
那么,这份保单是否有效呢?围绕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厂作为一个法人组织,其财产的投保人必须是其法人代表,即厂长,厂长之外的其他人均没有投保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于该轿车不是厂长投保,李某也没有厂长授权其投保的书面证明,所以该保单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轿车不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但是作为司机李某对轿车具有管理权,也就是说,李某对该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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