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雇员如果有过错,要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邢台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2010年12月22日,在京港澳高速公路邢台段,邢万某驾驶一辆货车由南向北行驶,在左侧车道与前方遇情况减速行驶的麻某的宝马牌轿车左后尾部相撞,导致宝马牌轿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邢万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了解,肇事货车登记车主为霸州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是该车的挂靠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邢某,邢万某是邢某的雇佣司机。霸州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货车在平安保险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 因索赔不成,麻某起诉到邢台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平安保险廊坊中心支公司与邢万某、邢某、霸州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给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邢万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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