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布的第618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此条例将从2012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交强险”连年亏损,仍是必争之地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其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自2006年正式实行。 据数据显示,2010年交强险保费收入为840亿元,经营亏损72.4亿元,承保亏损高达97亿元。经营交强险业务的33家中资财险公司中的人保财险、中华联合保险、天安保险3家占72亿元总亏损额的66%。而除了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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