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买的车为了进行营运,将行驶证户名挂靠在某单位名下,可几年后该单位以公有财产的名义将车没收。车主向公安部门追索无果,遂向当地法院起诉。此案三上法院,最终原告胜诉。
农君任的车被村公所开走了
1994年元月农君任出资购买了一辆东风牌自卸车,经北海市高德镇东星村公所同意,将行驶证户名挂靠在东星村公所名下,并领取了“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货物运输业务(有维修中心及村公所的证明)。该车一直由农君任占有使用并交纳有关车辆管理费、工商管理费、养路费等。1999年7月20日,蔡道梅、陈善光以该车是东星村公所的公有财产为由强行将车开走。农君任向公安机关等部门反映追索未果,遂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归还该车,并赔偿因非法扣押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
一审判决车是公家的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该东风牌货车行驶证的户名为东星村公所,故该车属东星村公所所有,农君任提供的东星村公所的证明不能作为车辆产权归属的合法依据,原告农君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农君任的诉讼请求。
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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