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最近发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确认缺陷的汽车,生产商要立即停售,而不是像以前那样有10天的“缓冲期”。相关罚款额度大幅提高,隐瞒缺陷责任的生产商将面临最高一半货值的罚款,而不是以前最高三万的不痛不痒的罚款。 亮点一: 确认缺陷停止进口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商确定汽车存在缺陷或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产品,通知销售者停售,告知用户产品的缺陷、风险、安全使用建议和预防措施,必要时应告知用户停用。
这比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更严格。按照目前规定,制造商确认汽车存在缺陷,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境外制造商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报送商务部并通告进口商。 亮点二: 罚款额度大幅提高
征求意见稿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对于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当方式处...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