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机构和个人对机动车辆的拥有量越来越高。机动车辆作为一项财产自然也具有流动性,并且按照相关规定机动车辆基本上都是上了保险的,因此它的转让就会涉及到保险合同的转让问题。
〔案例一〕:1999年3月,陈某将其私有的一辆东风牌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总保险金额为110000元。同年11月,陈某将该车卖给个体运输户王某。事后,陈某委托王某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经办人找到该车保险单存根后,给王某办了保险证。12月该车出险,造成经济损失近2万元。王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处理此案时发现王某未办理过户批改手续,以此为由拒绝全数赔付损失,但考虑到王某不存在骗取保险金的图谋,愿通融赔付其经济损失5000元。王某不服,以拥有的保险证为根据,起诉到法院,审判结果是原告王某败诉。
与机动车辆转卖有关的保险条款
由于上述两个案例的投保均在1999年初,因此应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虽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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