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根据车辆情况来厘算保费,而理赔时却使用随人主义,仅对被保险人负责,这让人有些不能理解。车主郑某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出险后保险公司却不给理赔,他这才发现保险合同里有这样不合理的悖论。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否定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应向郑某承担理赔责任。
2010年9月8日,郑某为其名下的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使用过程中”出险,则“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给予赔偿。”
2010年11月8日,郑某将车辆出借给朋友潘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潘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交通事故侵权案判决郑某无偿出借车辆,不承担赔偿责任,潘某对外承担13万元的赔偿责任。之后,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保险金13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条款保障的是被保险人郑某的赔偿责任,因郑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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