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交予他人开,其间发生交通事故,没料到肇事驾驶员12分被扣光且未“回炉”重领驾照,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车主王女士的理赔要求。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驳回王女士诉请。王女士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除保险公司自愿支付王女士第三者车辆损失2000元外,对王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损等1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2011年5月中旬,王女士为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电话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根据保险条款,“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均属免赔。责任免除条款在保险合同中,以黑色字体加粗。
2012年5月15日,经王女士允许,宁某驾驶王女士车辆,其间与案外人左某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路产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宁某对事故负全责。王女士的车辆与案外人车辆定损金额分别为10.9万元和8900元。案外人车辆损失费由王女士先行垫付。王女士还支付道路设备损坏赔偿费、牵引费3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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