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实录
李静
保险公司支付车损险理赔款后的承保车辆二次发生的因产品质量问题所致的车辆损失,属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侵权之债,车主应要求汽车维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公司车损险赔偿范围。
承保车辆理赔后二次损坏
保险公司拒赔后被诉法院
被保险人崔某于2010年6月28日为其自有的轿车在长安责任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10年6月29日零时起至2011年6月28日24时止。
2010年11月,被保险人所有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在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维修,更换了包括前杠、水箱、大灯等项目。长安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付了维修费等费用。
2011年2月14日,被保险人驾驶该车辆行至汉十高速公路时,突然发现引擎冒烟,水箱漏水,无法行走。被保险人随即将车辆拖到4S店修理。经检查,该起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维修更换的水箱出现质量问题,致使水箱破裂漏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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