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春节前,小赵未能买到回江西的火车票,他在网站上查找到一条顺路的拼车信息,小赵与对方取得联系,并按照分摊过路费、油费、停车费的约定,向车主小李交纳了拼车费300元。在返乡的路上,小李驾车在京珠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赵受伤。经交通队认定,车主小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李向小赵赔偿了各项费用近10万元。由于小李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乘客险在内的商业保险,小李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小李的车辆是非营运车辆,而在事故发生时却有偿搭载他人,属于商业运营,因此按保险条款拒绝理赔,小李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拼车并未赚钱,只是分摊了油费和过路费,这也算商业运营?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商业运营主观上是以盈利为目的,客观上则存在多次客运。本案中,小李在网站上所发的信息已经明确说明,该300元系小赵与自己分摊的过路费、油费、停车费等费用,该笔费用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而并非保险公司所称的商业运营。小李与保险公司所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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