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李先生将自己的一辆别克轿车借给朋友使用。由于朋友不熟悉该轿车的性能,不慎将站在一旁的李太太撞伤,共花费医疗费5万多元。
李先生于2011年5月为别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于是,在李太太结束全部医疗过程之后,李先生手持有效单证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5万元医疗费。
经过审核,李先生只从保险公司拿到了1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保险公司解释,李太太的医疗费用可以在交强险名下按比例赔付,却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
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有关规定,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车主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的,承担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却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将车主或驾驶员的家属列入商业三责险的“第三者”赔付范围,可能会导致车险“逆选择”案件的增加,甚至会发生被保险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撞伤家属的情况,之后慌称发生了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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