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1日,姚某驾驶赣F货车途经广东陆丰,追尾碰撞到前面因爆胎而停在路边由雷某驾驶的赣D货车尾部,致使赣F车乘客李某死亡、罗某轻伤及赣D车底下换轮胎的副驾驶员陈某重伤(双大腿截肢、三级伤残),两车严重损坏。经陆丰市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雷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姚某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提起公诉。受害人陈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赣F车主及其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币1035494.23元。
由于赣D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50万,陈某以第三者身份将其作为共同被告,请求承担30%赔偿责任计币443783.24元。
一审法院以原告陈某“属于本车人员,不是第三者,因而无权诉请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为由驳回了其对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9月11日,二审法院作出(2007)汕中法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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