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提车保险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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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7 18: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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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限额
第十八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第三部分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入在保险期间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 下列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驾驶入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二)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四)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五)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第二十一条 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部分 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五)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