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提车保险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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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7 18: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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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车身划痕以及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车轮单独损坏;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六)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八)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
保险金额
第十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赔偿:
(一)发生全部损失时,按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赔偿。
(二)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对受损零部件维修费用达到该部件更换费用20%的,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要求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