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提车保险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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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7 18: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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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营业运输;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
(二)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五)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5%。
第二十五条 其他不屈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间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期间分为10天或30天,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