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售或拍卖所得价款多于赔款怎么办?

 所属分类:  2012-7-3 23:19:35    加入收藏

J某购买了一辆新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了车辆综合险并附加盗抢险。一个月后,J某的车停在自家院内不慎被盗。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免赔2096后赔付给J某。两年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J某发现该车已破旧,提出不要该车,但向保险公司索要免赔的20%赔款。那么,车出售或拍卖所得价款如果多于赔款怎么办?对于J某的请求,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满足呢?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所以,只有在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的情况下才能取得该车的全部权利。实际上,保险人未支付全部保险金额,所以无权取得受损车辆的全部权利。而被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书中,保险人获得的权利也仅限于赔款金额。当残车的拍卖款大于赔款金额时,根据权益转让书,保险人也不能将多余的款项归于已有,保险公司应该将多余的款项退还给J某,如果残车的拍卖款不大于赔款金额时,J某向保险公司索要免赔的20%赔款的要求则不能满足,但J某有权向窃贼追偿保险补偿不足的部分。

根据代位追偿原则,保险人通过权益转让书取得对第三者责任方即窃贼的追偿权。代位追偿源于保险补偿原则,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额补偿。当保险补偿不足以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时,被保险人就不足部分仍有权向第三方追偿。保险人只能在赔偿责任范围内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追偿所得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的赔偿额,即保险人不能因行使代位追偿权而获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金额如果大于其向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多余部分应当退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有权获得足额补偿。当保险补偿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时,从第三方获得的赔款,首先应当使被保险人能够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然后保险人才能拥有权利。因此,保险人将收回车辆拍卖后首先应当补足被保险人的不足部分。当被保险人选择要回失窃车辆时,就车辆在失窃过程中所遭受的车损部分,同样享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