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天经地义 车险“无责免赔”应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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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1 17: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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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认为天经地义的“无责免赔”条款现在遇到挑战。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法院近日在一起交通事故的申诉案中,判决主张“无责免赔”的保险公司败诉赔付。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出“无责免赔”的说法,在客观上免除了保险公司自身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获得赔偿这一主要权利,该条款属于无效的,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但在理赔后,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代位追偿”途径,向责任人追偿。
法院的这一解释及判决,对广大车主来说,是个令人欣慰的利好消息。或许,保险公司关于“无责免赔”的霸王条款早该被废除了。
长期以来,好多车主深受车险“霸王条款”的困扰。中国保监会今年曾发布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针对商业车险市场中备受关注的 “高保低赔”、 “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 “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等。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核心内容,就是加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尤其是一些颇有争议的问题,诸如醉酒、毒驾等情况下造成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等,终于得到了明确回应。
加大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并非跟保险公司“过不去”,而是有利于维护交通事故受害者利益、有利于提高车主投保积极性、有利于转变保险公司工作作风的多赢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