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爆胎第一案”引争议,究竟谁该为爆胎买单?

 所属分类:金华市车险 平安车险   2013-1-20 20:48:22    加入收藏

新车刚买三个月就遭遇爆胎,损失严重还差点丧命,司机一怒之下将汽车厂家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爆胎事故导致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目前,这一被称为全国“爆胎第一案”的车主状告厂家案,已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究竟谁该为爆胎”买单。

背景回放

2008年7月31日凌晨1点过,浙江金华籍司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机动车,以60~70公里的时速,在路经金华市武义东升东路桥段时,因下桥中轮胎碰到减速带突然爆胎,致使车辆失去控制。几次翻滚后,不仅车辆损伤严重,自己也差点丧命。结果,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只赔偿了6万元损失,而实际损失与保险公司理赔之间的巨大差额,则由李某个人承担。李某认为,事故是因轮胎爆胎而起,因此车辆提供厂家应为爆胎负责,于是决定起诉厂家,并索赔30万元,由此引发全国“爆胎第一案”。

爆胎招来一年徒刑

无独有偶。在李某因爆胎状告汽车厂家前,浙江还发生过一起因轮胎爆胎而司机获刑的事情。2008年1月,嘉兴籍司机徐某驾驶的面包车因突然爆胎酿成事故,致使乘客一死五伤。后虽核实徐某并无酒后驾驶、超速、超载任何违章,但法院还是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并吊销驾驶执照。依据是:徐某在爆胎后踩了刹车,属处置不当,存在过错和过失。

此案引发的争议至今未平。

市民认为,这场因爆胎引发的“惨祸”,是交通意外而非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量刑不当。相关律师认为,交通肇事罪量刑,必须在主观上有过错或过失才构成犯罪,但爆胎是不可预测的,也是不可控制的,因此把责任完全归咎于驾驶员的操作水平是不公平的。

“头号杀手”

爆胎与疲劳驾驶、超速并列为道路交通的三大杀手,但由于爆胎的不可预见和难以控制,因此又被称为“头号杀手”和“隐形杀手”。近年,由于我国汽车保有量与高速公路的增加,由爆胎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一直居高不下,据权威统计: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发生的交通事故46%都是由轮胎发生故障引起,而爆胎一项更是占到轮胎事故总量的70%以上。

正因此,对于爆胎究竟该由谁来负责的问题,日渐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焦点。

受伤的咋都是司机

从李某状告厂家案到徐某获刑1年都有一个共同之处,便是其在驾车过程中既没违法也没违章,造成事故的唯一原因就是爆胎,而且经交警部门认定又都属于交通意外,可由此产生的责任,最后却都由司机个人承担。这也是全国“爆胎第一案”为什么广受关注和车主叫好的原因。因为类似的事件在全国几乎每天都在上演,但无一例外,最后的事故司机都是责任追溯方,而对汽车生产厂家的责任追溯却几乎为零。

究其原因,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把爆胎控制列入整车的安全标准,因此当事故发生后,判定事故责任就往往集中在司机的驾驶行为上,如果驾驶员在爆胎的瞬间有踩刹车的行为,就会被判定“操作不当”,从而承担事故责任。

但问题是,爆胎事故本身,并不是以司机的个人意志来决定的,由司机因为本能反应来承担事故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加上保险公司在理赔爆胎事故时,遵循的又是意外伤害保险条例,并不承担实际损失与理赔金额之间的差额,因此更让事故司机雪上加霜。

厂家的责任

李某说,他之所以想到告厂家,是因为觉得身为汽车的制造和销售企业,有责任、有义务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在产品因为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因素出现事故时,厂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日前某网络举行的“谁该为汽车爆胎买单”大型互动调查中,超过半数的被调查对象也表示,汽车厂家应该为汽车爆胎买单。

而众多法律界人士也认为,法律不可能对每一项具体的事物作出规定,类似于爆胎这样的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专门法规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所以最有效的办法还是从源头扼杀爆胎的危害。浙江省司法厅直属所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戴和平高级律师说:“最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有一种新的安全技术,当汽车出现爆胎的时候,依然能让汽车处于受控状态。而这样的新技术一旦成熟,即可用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强制使用,就像当年安全带的出现和强制使用一样。”

但又由谁来作为主体,推动爆胎安全技术的强制使用呢?“当然是汽车的生产厂家!”戴和平说。

眼下,全国“爆胎第一案”虽未开庭,但其带来的深远影响我们已经能够感受到。也许,这正是“爆胎第一案”的最大意义。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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