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交强险免赔的案例

 所属分类:北京市车险   2013-1-21 22:22:06    加入收藏
“交强险”是我国法定险种,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该险种,同时也要求具有经营该险种资格的保险公司一律不得拒保或随意解除合同。实行限额内完全赔偿。

  发生三车连环追尾的第三辆车与第一辆车并无接触,也未发生碰撞,第三辆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无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第一辆车的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3日20时,曹三省驾驶皖NJ17-32160号农用三轮车在安徽省合肥市五里墩立交桥,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皖AQ5667号轻型货车碰撞,该货车又碰撞前方粤D78076号轿车,造成三车受损和曹三省受伤的三车连环追尾事故。交警认定曹三省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协商不成,曹三省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粤D78076号轿车司机及该车交强险的承保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其人身及财产各项损失人民币121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曹三省驾驶皖NJ17-32160号农用三轮车未能注意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中,粤D78076号轿车与原告驾驶的皖NJ17-32160号农用三轮车并无接触,也未发生碰撞,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头中心支公司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曹三省的诉讼请求。”

  曹三省不服,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车辆与被上诉人车辆未直接发生碰撞为由,判决被上诉人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事实认定错误,而且适用法律明显不当。被上诉人不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应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向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二审过程中,曹三省以服从原判为由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曹三省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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