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业三责险的详细介绍

 所属分类:北京市车险   2013-1-22 21:56:56    加入收藏
商业三责险,保险人承担的是独立赔偿的合同责任,其赔付后无权向有过错的加害方行使追偿权。尤其是在被保险人有过错的情形下,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更无权向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因为投保人投第三者责任险的目的在于将被保险人的风险合法有偿地转嫁于保险人,如果允许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追偿的话,则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目的和功能完全背道而驰,该险种存在的法律价值也将丧失。但交强险中却为保险人设定了有条件地追偿权,即当事故是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故意制造事故和被盗抢期间发生的,则保险公司对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里之所以规定要向致害人主张追偿权,是因为事故完全是在致害人严重的先行过错行为之下发生的,而不是基于一般的交通过失所引发。如果此时保险人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且不向致害人追偿的话,则等于鼓励制造交通事故,也与交强险的公益性功能相冲突。故交强险中设定有限的追偿权自有其合理性。

  如赔偿权利人不同意增加赔偿义务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对赔偿权利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如赔偿权利人同意变更事故车辆一方为被告,但不同意变更保险人为第三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实际的法律关系确定保险人的诉讼地位。而交强险则不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事故机动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人未按该条例给予赔偿权利人赔偿的,保险人、事故车辆方均可列为被告。如果赔偿权利人可获赔偿的金额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足以支付的,赔偿权利人仅起诉保险人的,事故车辆方可以不参加诉讼。如果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事故车辆方及保险人的,保险人按该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方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保险人已按条例支付赔偿且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赔偿的诉讼请求。此外,如果事故车辆在投保交强险后,又投保商业三责险的,则列保险人为被告。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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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保险险种介绍的第二种就是交通意外险。和以上提到的车险不同,这种交通意外险主要针对的是乘坐汽车,高铁,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购买了这种保险的乘客在搭乘如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时候发生以外所造成的损失阳光保险将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并且保险费用也只有100元,提供一年保险,是非常划算的一种保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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