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三责险,保险人承担的是独立赔偿的合同责任,其赔付后无权向有过错的加害方行使追偿权。尤其是在被保险人有过错的情形下,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更无权向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因为投保人投第三者责任险的目的在于将被保险人的风险合法有偿地转嫁于保险人,如果允许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追偿的话,则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目的和功能完全背道而驰,该险种存在的法律价值也将丧失。但交强险中却为保险人设定了有条件地追偿权,即当事故是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故意制造事故和被盗抢期间发生的,则保险公司对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里之所以规定要向致害人主张追偿权,是因为事故完全是在致害人严重的先行过错行为之下发生的,而不是基于一般的交通过失所引发。如果此时保险人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且不向致害人追偿的话,则等于鼓励制造交通事故,也与交强险的公益性功能相冲突。故交强险中设定有限的追偿权自有其合理性。
如赔偿权利人不同意增加赔偿义务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对赔偿权利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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