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无责代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

 所属分类:  2013-1-25 16:44:36    加入收藏
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己方保险公司就不赔偿。车险合同中所谓"无责不赔"条款常使无责车主两头为难,理赔无门。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通知叫停该条款,要求以"代位求偿"破解无责车主理赔难题。

  开车的你,或许不知道车险"无责不赔"条款是什么意思,但下面这种情形想必你非常熟悉--

  两车相撞,事故中的无责一方车辆损失不小,于是与全责方争论一番,却发现对方没有能力赔偿。怎么办?只好压下火气,和交警商量:能不能算我全责?面对事故责任判定这样严肃的问题,交警当然不会"颠倒黑白"。但车主们出事后"揽责"的现象确实比比皆是。

  造成这种现状的,正是"无责不赔"这一车险条款。它是指,车主投保车损险后,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只能找负全责的一方索赔,而己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不会进行赔偿。近年来,一些无责车主遭遇肇事方拖延赔偿,己方保险公司又以"无责不赔"为由拒赔,两头为难,饱受"理赔难"之苦。"无责不赔"因此被称为霸王条款,保险公司多次被告上法庭。

  3月8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叫停"无责不赔"条款,并开出"代位求偿"的药方破解上述理赔难题,业内人士称之为"无责代赔"。

  记者注意到,叫停"无责不赔"只是政策落下的第一只靴子。靴子的另一只--实行"无责代赔"的具体细则、配套方案还悬而未出。那么,"无责不赔"能否从车险条款中真正退出?实现"无责代赔"面临哪些困难?如何才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设定“无责不赔”,客观上是对遵守交通法规一方的否定,无异鼓励驾驶员“犯错”。而近年来国内针对“无责免赔”的法律纠纷,也多以消费者胜诉告终。法院认为,“无责不赔”条款客观上免除了保险公司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与此同时,部分保险业内人士有不同看法。“无责不赔”并非简单的“不赔”,而是由肇事车辆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来赔偿无责方损失。如果肇事方未投保,则应按照民法相关规定由其自行赔偿。

  也有保险业内人士认为,在车险理赔中,己方有责,由车损险负责赔偿;己方无责,由对方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两种险种相互补充,基本覆盖了一般双方事故的损失,这种分配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经营原理,目前仍具有一定合理性。

  针对“不责不赔”条款,中国保监会提出的解决方式是“代位求偿”。也就是说,若肇事方不愿赔偿或配合,无责一方可将追偿权转给己方保险公司,由己方保险公司垫付赔偿款、并向肇事方或其所在保险公司追偿保险赔偿金。

  事实上,这是一种“无责代赔”的折中方案,既照顾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没有完全否定原有的保险条款设计。

  问题在于,无责代赔要想真正落地也面临困难。

  “代位求偿”对车主来说求之不得,但保险公司操作起来会颇为头疼。如果赔款能够从责任方追偿回来,会增加经营成本,甚至产生法律诉讼费用。而更让保险公司无法乐观的是,大部分赔款可能是追不回来的。因为,保险公司所代追的赔款,主要出处是全责方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而实际上这一险种的投保率非常低。拿我省来说,2011年,全省未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保险客户,占全部客户近60%。在这种保险不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想追偿,只能一次次去打官司,如果遇上“老赖”,成功率会大打折扣。

201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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