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制度探究责任保险本源

 所属分类:  2013-1-29 21:56:25    加入收藏

车险制度改革之所以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除了汽车市场快速发展、车险纠纷数量迅速攀升、车险牵涉利益人群急速膨胀等原因外,此前交强险制度引发的重重热议以及近期媒体的集中报道,都将新一轮的车险制度改革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

“实际上,像什么高保低赔、按责赔付、无责赔付等问题的提出和热议,在很大程度上源自于对车险尤其是责任保险的误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保险法 研究会常务理事贾林青说,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本质都是责任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时,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责任保险只是强化了 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已,并不能替代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现在媒体和公众在认识上有一个误区,认为交了保费,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责任,这实际上是 混淆了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和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责任。依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负责赔偿第三人遭受的损失,但侵权责任的承担 者依旧是被保险人,如果厘清了这两者的关系,就不会出现所谓高保低赔、按责赔付的误解了。在这一点上,希望媒体进行客观的报道宣传,让公众有一个正确的认 识,而不是简单认为买了责任保险就把责任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了。”贾林青如是说。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保险法研究会副会长邹海 林也强调,要解决车险尤其是交强险制度在实施当中的诸多问题,必须从根本上进行改革,回归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的本源。“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保险,它要解决 三个层面上的关系,即受害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害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的关 系问题。当前最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并不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恰恰是要解决保险公司和受害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建议通过法律的直接强制性干预, 赋予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权利,并规定其可以直接享有保险合同中的利益。这种强制保险公司承担超出保险合同以外责任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解决交强险实 施当中的很多问题。”

201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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