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上牌照车 理赔遇难题

 所属分类:  2013-1-30 10:47:52    加入收藏

代上牌照车 理赔遇难题

由于上海车牌价格居高不下,从前几年开始,不少4S店便开始为车主代办外地车牌业务。为方便操作,一些车辆并未被登记在实际购买人名下,而是由4S店在上牌地找人作为名义上的车主。

2009年,在销售人员安排下,王刚(化名)以张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比亚迪轿车,并上了外地牌照。随后,王刚为新车投保,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为“名义”车主张某,并在保险单特别约定处注明经车主张某同意,本保单受益人为王刚。

在保险期间,王刚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为此赔偿案外人损失、支付保险车辆修理费、施救费、评估费等共计3万余元。然而,当王刚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王刚并非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且被保险人张某无损失为由,拒绝赔付。王刚于是向黄浦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是否有效以及受益人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行使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另外,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被保险人并无损失,保险公司也就无需承担保险责任。但本案若贸然下判效果不佳,反而可能激化矛盾。

[结果]

保险公会介入 车主获赔

黄浦法院约请了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共同参与本案的调解,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对保险公司进行了耐心的调解工作,分析当时投保情况,保险车辆实际车主及使用人均为王刚,由王刚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王刚购买保险的目的自然是为了避免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保险事故而使自己遭受损失。

由于王刚欠缺保险知识,误以为被保险人必须是登记车主。但因此导致其损失得不到补偿有失公平,而保险公司实际已收取保费,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亦不损害保险公司及其他投保人的利益。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支付王刚保险金2万元。

2013年2月3日

专家提醒:车辆转让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专家提醒:转让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专家同时提醒,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如果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未建立起保险合同关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新车主只能自己承担责任。因此,在买二手车时,新车主应及时办理车险变更手续,如原车主没有投保车险,新车主应及时投保,以免遭遇“保险真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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