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发生11小时后报案保险公司拒赔

 所属分类:  2013-1-30 21:56:54    加入收藏

据了解,去年6月,家住禅城区绿景路的陈女士为其小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93万元。双方约定,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同时,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保险公司免赔。

去年9月4日凌晨1时25分许,陈女士将车交给张某驾驶时,因车速太快撞上停车场过道的柱子,导致车头严重变形。事发后,张某没有马上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案,而是过了11小时后才通知保险公司,之后到派出所报案。

之后,陈女士将小车交到车行维修,花费了8.4万多元。当陈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去年12月,陈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保险公司应赔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车辆撞了柱子,属于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明,驾驶员张某极有可能因醉酒驾驶引起事故,所以他不敢在第一时间报案,以免交警部门或者保险公司对其进行酒精检测。

二审:改判保险公司免责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驾驶员张某在车祸发生11个小时后才报案,导致事故是否由于醉酒驾驶等原因造成无法查清,应由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的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保险条款中有“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的约定,但该48小时只是双方对通知时间的最长约定。在本案中,陈女士以及张某在发生事故后,并不存在阻碍其及时报案的合理事由,故两人在事故发生后11小时才报案属于过分迟延。

法官:发生事故应立即报案

佛山中院法官表示,在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中,肇事双方为了分清各自责任的大小,一般能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以核定责任。而在发生单方事故时,由于不涉及责任划分问题,被保险人往往忽视及时报案,甚至离开现场,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拒赔的案件屡见不鲜。就此法官呼吁广大车主,不论是单方还是双方事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交警报案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核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否则有可能影响日后的顺利理赔。

2013年6月10日

车险“快处快撤快赔”如何实施
     为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交通拥堵,推动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深圳交警局昨日出台新规,从11月1日起,对符合快处条件而不采用快处方法及时撤离事故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责任人将被处以500元罚款。与此同时,市保监局为配合有关措施的实施,也要求各保险公司对现行车险理赔程序进行简化。 从交警局和保监局的举措来看,大家都是在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可是,从两个机构拿出的办法来看,在未经磨合,未经检验的情况下,急于马上实施罚款,未免有些操之过急,虽然交警局承诺下月15日以前为宣传期,但是,最好的做法,是经过...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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