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法院“无责免赔”与社会导向背离

 所属分类:  2013-2-19 20:59:46    加入收藏

多地法院“无责免赔”与社会导向背离

据了解,在江苏省法院系统、北京市法院系统和重庆市法院系统都是通过类似判决,认定按责任赔付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的。

其中,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写在判决书里的一段话是这样说的:“设定‘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确认‘无责免赔’条款无效,符合正义这一法则的基本价值,亦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内涵。”

经过调查发现,法律专家都认为按责任赔付的条款是不合理的,属于无效条款,但是在绝大多数的汽车保险合同中,这样的条款却依然堂而皇之地存在着。

在这个条款背后隐藏着这样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个是“有责才赔”、“无责不赔”的条款无疑是在保护违法者的利益,也就是说那些在驾车过程中违法违章的司机利益能得到保障,而遵章守法的司机利益却无法得到保护;另一个是只要投保人通过法律途径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保险公司通常都会败诉,但是保险公司为何还要保留这样的条款呢?原因是主动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自己权益的车主比例并不多,因为很多车主并不了解这当中的问题,有的即便认为它不合理,也会觉得打官司太麻烦,所以绝大多数车主只能是忍气吞声、无奈接受。

通过对国内20多家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合同进行查阅发现,这个一再被保险公司在理赔中提及的条款,在所有这些合同中都存在,其中只有个别词语的细微差别。专家建议,虽然我们暂时无法改变被迫接受格式条款的现实,但是完全可以选择不接受其中的无效条款,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

2013年3月14日

车险能否拒赔3:他人驾驶出事故
    能否拒赔3:他人驾驶出事故   原告某运输公司司机邓庆芝驾驶公司车辆与谭格坚驾驶车辆发生碰撞,并导致七车相互碰撞,造成一死一伤、七车损坏。原告应承担事故赔偿60.4万元。承保原告公司车辆的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雇请司机陈某在运送货物的过程中由于疲惫而允许同车司机邓庆芝代其驾驶车辆,邓庆芝并非原告聘请的司机,故以邓庆芝并非原告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绝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因为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及《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的约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不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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