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车辆相撞,保险公司表示只能赔付一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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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19 2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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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掀起层层浪,保险公司的理赔原则和免责条款又一次进入人们尤其是有车族的视野,到底本案保险公司能不能免责?出了什么样的状况保险公司能免责?本
所有保险公司都在保单背后密密麻麻写满了字,甚至有的保险公司用更小的字体、更晦涩的语言表述什么样情形保险公司免责、最后还有一条:“本公司有最终解释权”。
本案中,夫妻车相碰,保险公司只赔一车的保险金,那么到底有没道理,法律又没涉及呢?让我们具体分析一下。
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条明显的表明了这么一个意思:首先,免责条款要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其次,保险公司必须书面或口头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最后,如果不说明或者保险公司即使说明了,但是举不出证据证明说明的话,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这条是根据对甘肃省高院的批复演变来的: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研〔1999〕06号《关于金昌市旅游局诉中保财产保险公司金川区支公司保险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看到这,大家应该明白了,保险公司拒赔到底有理没理?如果保险公司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并举出证据能够证明,那么,免责条款是生效的,拒赔有法可依,否则,拒赔必然会引起一场官司,还会以保险公司败诉告终!
2013年1月29日
车险附件服务二:上门代收索赔资料 服务二:上门代收索赔资料
一寸光阴一寸金,帮客户省时间就是替客户省钱。一些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也体现在服务细节上。客户出险后,有些公司查勘员告知在服务案件类型范围内的客户应准备的理赔资料并赠送“理赔资料专用快递袋”,客户只需要拨打信封上的“快递受理电话”,快递公司将上门代收资料,并送达至理赔内勤。客户无需上门交索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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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 2013年3月16日
太平洋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一)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日费率计收保险费。
(二)本保险合同具体收费、退费标准以本保险合同签订地保险人的《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规章》为准。
(三)本保险每份保单设最低保费限制。每份保单最低保费为100元,保单保费不足100元时,按100元计收;合同生效后退保时,实缴保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收。
本款中实缴保费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退保时,保险人按已了责任期应当并已经实际收到的保险费。保险人向代理人支付的...
查看全文>> 2013年6月16日
“驾驶决定车险保费”的理念介绍
海外·观点 经济学使我们懂得,我们越是能将各类驾车者细分成更为相似的人群,我们的保险价格才越能准确地反映出每类人群的精算风险。换而言之,根据表现出的品质,驾车者被归为“安全”类或“危险”类,前者的车险保费将比后者少。在一个自由市场中,像“行程感知”这样的保险计划有助于回报安全行车、“惩罚”危险行车。 □大卫·格里夫斯 我的驾车和投保经验使我明白:如果“驾驶决定保费”这种理念能被广泛采用,它可能使我们目前所知的车险业发生变革。 Progressive Direct推出一个名为“行程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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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央电视台报道了某地出现假保单骗保的事情。车主王小姐看后很有感触。原来,她也曾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不久前,王小姐接到过这样一个保险推销电话。对方声称是平安电话车险销售人员,表示投保平安电话车险可享受更多的优惠。同时还承诺:“对于5000元以下理赔案件,不用拨打平安电话报案,只要找他们就可以搞好了。”同时这位销售人员还罗列了一大堆各种名目的所谓‘车主卡’,表示投保后可以随险赠送。但唯一的要求就是:缴纳保费必须是现金,不能刷卡。当王小姐表示要考虑一下,并要求对方留下联系方式时。这位销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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