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律公约》引发各方的争议

 所属分类:  2013-2-24 21:13:33    加入收藏

车主:如此定损有失公正

律师:行业公约不能凌驾法律之上

保险公司:改变定损规则是为了促进公平

前不久,福建省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出台了《行业自律公约》,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一方全责的交通事故,所有受损车辆统一由责任方保险公司定损。此前,受损车辆则可由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此规定刚一出台,立即引发争议。

刘先生是该《行业自律公约》实施以来厦门第一个遇到这类纠纷的车主。5月5日,刘先生驾驶的帕萨特轿车被后面一辆车撞上,车后窗玻璃破碎、右轮爆胎,后车厢也凹了进去。

根据过去的惯例,刘先生只要给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打个电话,要求保险公司来定损,就可以等待赔偿了。但是,这一次与以前不同,他投保的保险公司告诉他,根据厦门市保险行业自律公约,5月1日起,要改由责任方保险公司定损。

刘先生一听这个行业自律公约,感觉不太合理。他说:“责任方撞了我的车,再由责任方保险公司定损,这好像是儿子撞人,由父亲自己来认定损失一样,能够公平吗?”

刘先生认为由受损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的做法才是公平的。他担心责任方保险公司定损定得过低,他说:“行业自律公约,注重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但是,谁来关注投保人的利益呢?”

但是,刘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李经理却说,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这样的公约,有一定的道理。因为,过去受损车辆由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可能会定得过高,因为赔偿是由责任方出的,这样将给责任方保险公司增加不必要的赔偿。

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郭先生说,改变定损规则,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平。因为,由责任方保险公司来定损,会更客观,更准确。如果由受损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可能会出现定损过高的情况。“投保人可能把没有坏的也说成坏的,这种可能性也有。如果由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反正不是受损方保险公司掏钱,他也可能会配合客户,定损过高,这样就增加了责任方保险公司的赔偿。”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认为,该《行业自律公约》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他说,要判断行业自律公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要看其内容,如果内容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则公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约束参与签署自律公约的行业内部企业。

林志铭说,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刘先生投保的这家保险公司(即保险人)应当确定刘先生(即被保险人)的损失,并进行赔偿,之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事故责任方及其保险人请求赔偿。如果违反这一法律规定,要求被保险人刘先生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对方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进行定损,违反了保险法上述规定。

林志铭同时指出,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不能约束没有参与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的第三方和交易对象,投保人就属于第三方。因为合同法不允许以签订协议的形式为第三方创设义务或增加额外负担。如果投保人对行业自律公约持有异议,应该怎么办?对此,林志铭说,投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人履行合同,进行定损。

201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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